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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确权纠纷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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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确权纠纷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

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我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

山林土地调处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应根据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有关争议山林土地的权属凭证,以及反映长期经营管理事实等方面证据材料的情况,综合评判并确认争议土地依法应当归属哪一方,实质性化解权属纠纷,防止简单化处理,人为地延缓纠纷的处理效率,导致权属纠纷迟迟无法解决,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处机关应树立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对于农村周围的小片山林土地,应尽可能依法确定给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防止随意作出“与民争利”的裁决结果。

 

【案情简述】

 

ABC村民委员会F村民小组(以下简称F村)与ABD村民委员会E村民小组(以下简称E村)就一块面积约95.64亩林地的权属发生争议。

2010112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吴府[2010]63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63号决定”),依据A市林业局曾就双方对该土地上的林木采伐问题均核发过林木采伐证的事实,确认争议地为国有土地,同时划定分界线,分界线以东约76.87亩土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归E村;分界线以西约17.5亩土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归F村。

F村不服,于2011223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A市林业局2004115日核发给E村的采伐证,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3108日,湛江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63号决定”依据的事实之一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无证明效力为由,予以撤销;责令A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村不服,以湛江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争议地属于其集体所有的权属依据,均通过提供证明土地历史经营使用事实的证据来主张使用权属。

本案中,双方提供的《采伐证》属于证明双方在争议地块经营使用的历史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采伐证》的颁发属于对林木采伐行为给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并没有丧失对土地历史经营使用事实的证明力。湛江市政府应全面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作出复议决定,而不应仅以一个证据证明状态发生部分改变,不去审查案件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简单地去撤销处理决定。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限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湛江市政府、F村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还认为,争议林地应认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63号处理决定”其中第一项将涉案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不当,予以纠正,可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在重新作出决定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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