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诉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不应推诿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承担起原机关所承担的职责】
村民小组向国土局申请公开某地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国土局作出《复函》,称由于职权变更,当年负责单位为城区国土局,我局没有相关宗地征地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属红海湾国土局辖区范围内,相关材料应由其予以管理和保存,不应推诿履行职责,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复函》,并限其重新作出答复。
【案情及裁判】
原告:AA经济开发区BB村民委员会B村民小组(以下简称B村民小组)
被告:AA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1日,B村民小组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CC产品加工厂与原C镇政府签署的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被告作出《复函》,称C产品加工厂用地是1992年经AA市城区国土局批复同意征用的宗地,作出行政行为的单位为AA市城区国土局,红海湾国土局于1994年设立,我局没有该宗地的征地资料。B村民小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AA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AA市城区分局曾答复原告,在AA经济开发区成立后,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已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被告管理,且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交接该材料的签收记录。涉案土地属于被告辖区范围内,该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由被告予以管理和保存,即使AA市城区分局没有移交相关征地资料,被告也应与AA市城区分局协调并敦促AA市城区分局移交相关材料后依法向原告公开。因此,被告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限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