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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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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法条提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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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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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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