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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解除合同还是履行合同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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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买受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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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敬坡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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