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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行政处罚依据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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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章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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