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马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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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犯罪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马占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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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其中一人对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共谋,也没有参与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案件事实

(一)偶然相识引发的祸根

廖某在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在某厅级单位上班的张某,为了能够利用张某的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廖某有意攀附张某,给张某送礼请客一段时间后,廖某取得张某的信任,了解到张某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向多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廖某多次请托张某为自己谋利无果,就谋生了诈骗张某钱财的想法。廖某经过梳理与张某之间相处的过程,就设计了敲诈张某的方法,即让自己的表妹冒充法院法官,以骗取钱财。

(二)反客为主成为操控犯罪行为的王某

20198月,廖某让自己表妹王某,冒充法院法官,谎称廖某涉嫌故意伤罪,要被刑事拘留,在廖某被抓后提及到了张某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现在法院可以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并可以不对廖某判处刑罚,但需要花一些钱才能摆平。几经核实后,张某相信人了王某谎称的事实,然后就给恐惧廖某被抓后,向法官王某所述的一样,将自己事抖露出来,就按照王某的意思给王某意思,给王某支付了160万元。王某得到该笔钱后与廖某将该笔款项分赃后,觉得此事有利可图,又通过各种理由向张某敲诈50余万后,廖某对此并不知情。因张某资金涉嫌违纪,被查后将此事供出,经公安机关调查抓获廖某与王某。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廖某是否应当对王某敲诈张某的50余万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一)廖某和王某有共同商议敲诈张某钱财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首先廖某和王某对向张某敲诈钱财由共谋,并由二人对敲诈张某的方法进行了设计。二人对事实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有共同的故意,于此符合《刑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要依照二人行为的是否违法性进行判断

在行为人主客观统一的共犯理论体系下,对于行为人的责任和行为人的行为否存在不法性问题,应当混合起来进行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的廖某和王某其行为指向是统一的,即向被害人张某敲诈勒索其钱财。具体负责人张某,廖某是基于对张某的了解,设计向张某索取钱财的行为人。不能从王某属于敲诈行为的正犯,对于廖某行为狭义理解而得出廖某不属于敲着勒索罪结论,对于二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当从行为的整体讨论是否成立犯罪。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来不是考虑是否成立共犯的因素。故此二人行为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三)超过同谋敲着勒索张某钱财的行为,廖某在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王某敲诈勒索张某50万元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廖某对王某向张某敲诈五十万钱财时,并没有参与王某敲诈张某的过程,对王某敲诈而来的五十万钱财,王某并没有分赃或则利润,其主观上和客观行为表现上,都没有实际参与敲诈行为的事实,故廖某对王某敲诈张某的行为不承担敲着勒索张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犯罪的阶层理论,犯罪的实质是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共同犯罪的判断,是对违法行形态判断,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对某一犯罪行为,在违法层面是否属于共同的形态,与责任无关。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无论各参与者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物理上的因关系,或则给共同犯罪的其他提供了心理上的强化作用,及时查明侵害结果只有一人造成时,或者不能查明是二人以上谁的行为造成的,也要将法医侵害结果归属于各个参与行为的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该种观点也已经成为《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

那么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认定共犯的思路是什么呢?

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认定正犯;

第二,正犯确定后,应当将危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归属于正犯行为;

第三,然后根据参与共同犯罪的人的行为,判断哪些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型;

第四,将存在因果关系的共同犯罪参与人,例如在其不法层面的共同犯罪人;

第五,依据各参与的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是否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故意事实犯罪行为的故意内容等,进而判断共同犯罪人构成的罪名。

最后,务必要结果刑法规定的主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处罚的原则,分别给予不同共犯参与人刑事处罚。共犯的判断是较为科学严谨的分析,对于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轻罪亦或是重罪,以及刑事责任轻重等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案事实,廖某是否应当对王某敲诈勒索张某50万,负刑事责任呢?

首先按照前述论证,廖某与王某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虽然廖某的未参与王某敲诈勒索张某行为的过程,但廖某前期和王某商议策划敲诈勒索张某的行为,为王某单独向张某敲诈勒索提供了帮助作用,使得张某恐惧于王某揭露自己违纪违法行为而交付财物。从心理上因为二人曾经成功从张某处敲诈所得财物,本人其先行行为给王某提供某种心理上的暗示强化作用,使得王某在敲诈张某时,抱定了能够成功的心理作用。

其次,王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和廖某共谋敲诈张某财物的范围,各共犯人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王某单独敲诈张某的行为,虽然超出了双方共谋敲诈的钱财范围,但仍旧未超越敲诈勒索罪的共谋故意事实犯罪行为的界限,故廖某应当对王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廖某应当对王某敲诈张某50万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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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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