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别人的物品被要求归还,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辛苦费”
路不拾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遗失物品的归还成为了人们争议不止问题。近日,一男子捡到失主的钱包后主动归还了失主,但是在失主点验里边的钱时发现少了1000元,男子称自己已经将辛苦费取出,并表示不需要失主表示感谢。这不禁令人咂舌,有人认为:男子应当拾金不昧,不应索要酬劳;有人认为:男子帮失主捡回了遗失物品,失主应支付酬劳。那么,路不拾遗应不应该还,怎么还,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一、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一)妥善保管
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拾得贵重物品尤其是易碎物品时应妥善保管。另外,有些人发现遗失物对自己有用,便不停的使用,造成的磨损、折旧可能也要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二)及时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失主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受让人是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店主购买时,失主要求其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购买费用,支付后可以向拾得人主张。
(二)一般情况下应支付必要费用
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对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保管费等合理开支。上述案例当中,男子擅自窃取失主钱包的财物当作保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这里《民法典》也有规定,即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还有一点就是在失主做悬赏公告的,领取遗失物也应该按照公告的内容支付相应报酬。
三、遗失物的转让
拾金不昧的人不少,但面对巨额利益时贪得无厌的人也不少。有些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不仅不想着归还,还进行了转让牟利。那这时候失主是否还能追回遗失物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规定。这里我们以动产为例,一般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这三种情形除外:(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这时候不能追回也别着急,我们还是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