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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金、押金管理的法律问题

来源:樊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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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证金、押金管理的法律问题

经济活动中各类保证金、押金的名目繁多,大到几万、几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出境旅游保证金,小到几元、几十元的饮用水水桶押金、交通卡押,其中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因其累计金额已超过4亿元、每年利息高达几千万元,几度成为两会代表与委员热议的话题。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2006上海市建委曾对交通卡押金的用途作过说明,称押金主要用于交通卡的采购、制作、发行、退卡等费用。今年两会期间市交港局局长在回答代表、委员的提问时又称“这件事情可以讨论……交通卡沉淀下的费用是用在公共交通上面,还有日常管理费用等,比如近日该公司(指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给浦东公交1.6亿元,当然利率比银行优惠不少。”

这件事情可以讨论。但这件事情已讨论了近10年,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在对押金法律属性的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本人认为有必要明晰以下有关定义:

1,收取押金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交通卡为例,交通卡公司发卡给消费者而成为债权人,为担保消费者(债务人)在用完卡后将卡返还给公司,而不是随手抛弃,要求消费者在购卡时额外支付20元,作为留存在卡内押金。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关于质押部分解释的规定,即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押金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在交通卡押金质押行为中,消费者为出质人,发卡公司为质权人,质物则是押金。根据《担保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卡押金的所有权是属于消费者的,并没有转移给发卡公司。

3,押金利息归于出质人。既然押金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那么其产生的孳息当然也归属于出质人。《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是因为质物由质权人占有着,其孳息当然由质权人收取。但法律只是规定孳息由质权人收取,而并未规定孳息归质权人所有。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这就是说孳息的所有权是抵押人的,可用于清偿债权的本息。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收益质权”。

通过以上法律,我们可以看出保证金、押金及其孳息的权属。那么,交通卡公司擅自将交通卡押金及利息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日常管理费用以及用于放贷等等,都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此外,交通卡公司将经营成本及放贷款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也是有违于《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应该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规定。

有关保证金和抵押金的利息问题,国家及一些地方行政部门都颁布过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后最迟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按规定计算的利息。上海《关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满一年,按2.067%计算利息返还旅行社。

为此,提出以下二点建议:

1,建议上海政府制定《关于保证金和抵押金的管理规定》,明确类似于交通卡押金、个人出境游保证金等款项及孳息的法律性质,以正本清源,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模糊观念。只要押金、保证金及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确定了,其该用在哪里、不该用在哪里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2,考虑到在计算与返还保证金、押金孳息的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建议交通卡、购物卡等发卡公司参照银行借记卡的做法,将发卡押金直接改为购卡费,避免引起关于押金孳息的异议。而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差别,他们依然可以将卡交公司回收,退得购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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