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华辉律师

詹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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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上班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

来源:詹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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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上班是劳动者吗?不是!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吗?不是!!

    我的顾问单位为解决特殊员工的困难,使用了退休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告到仲裁庭,要求确认与我的顾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我依法出庭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裁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是: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首先,退休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从该规定看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其次,不是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就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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