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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未办理手续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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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四在某公司进行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未3年,时间自2015年的6月到2018年的6月。在合同即将到期的一个月之前,该公司向李四发出了不继续签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表明,在6月份合同到期时,不再进行合同的续签。李四在收到该通知时,在当地的医院开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据,显示具体的病假期间至7月中旬截止,但是并没有将该单据提交给其公司。在6月合同时间期限到达时,该公司出具了一份单位的退工声明,表明了双方合同的终止。在七月初,该公司向李四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李四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自己仍然处在医疗期的时间范围内,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四在合同终止之前一直在公司正常上班,没有进行休病假,且其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李四也没有向公司提交,所以该公司决定终止与李四的劳动关系是合情合法的,李四的法律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了相应的病假的材料,并且履行了公司的请假程序,该单位便不能对于单方解除在医疗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李四并没有提交病历材料,也没有进行请假程序,所以劳动关系的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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