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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取保候审申请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量:0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郑桃林,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杜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受其父亲杜某的委托,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指派郑桃林、程世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本案向杜某本人了解到的具体情况,特申请对杜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杜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杜某涉嫌的犯罪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辩护律师在会见杜某后了解到,杜某在本案中具体就是负责收银,并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等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杜某涉嫌的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非暴力性犯罪,其年纪尚小、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害性明显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杜某没有前科劣迹。

犯罪嫌疑人杜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即使认定为犯罪本次也属初犯。

四、犯罪嫌疑人杜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律师会见时悔恨痛哭,感叹自己由于不懂法律做了危害社会的事情,以后无法抬头做人,也让父母家人担惊受怕。

五、根据犯罪嫌疑人杜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她不属于必须逮捕的被告,如果对其取保候审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男友在武汉居住和工作,可以由他来担任犯罪嫌疑人杜某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杜某取保候审!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申请人:郑桃林律师,程世波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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