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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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综合

购房反悔想退房,合同继续履行or解除?

来源:徐仲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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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人生中必须支出的高额消费,买房不易,签订合同更是尤为重要的环节,经过签字确认的合同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签订后,买方若想退房或逾期付款,一般逃不过违约责任的惩罚。最近,黄岛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9年6月,某置业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高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洋房一套,总房款为620余万元。同时约定高某于签署合同时支付付总价款的40%,即250余万元的房款给某置业公司,2019年7月前将剩余的370余万元房款支付完毕。直至2019年12月,高某剩余房款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某置业公司多次向高某催交按揭资料及拖欠的购房款,但高某依然没有依约支付。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某置业公司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370余万元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合同未及时履行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对小区的规划设计存在变动,被告承诺的有关事项不能兑现,所以被告提出不想再购买此房,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还提出原告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将合同全部收回,被告处并没有当初签的合同,也不知道付款时间,双方就此事进行过多次交涉,未达成一致。原告则称,合同签订后为了避免丢失,确实未将签订好的涉案合同给被告。根据双方陈述,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应被解除?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在销售期间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对小区规划变动的情况,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被告应当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持有一份合同原本,但原告在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后,一直拒不向被告提供合同,被告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确具体付款时间,故不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但不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发商应及时将合同原本交予购房者,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作为购房者,买房时应秉持谨慎的态度,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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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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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仲勋
  • 执业律所: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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