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勋律师

徐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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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是否涉嫌遗弃罪?

来源:徐仲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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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该方当事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进行认定和宣告,并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同时指定监护人。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在未作出无民事能力宣告和变更监护人之前,离婚诉讼应当中止。

《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这个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即夫妻双方都有相互对另一方进行抚养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进行抚养的权利。这是一种抚养和受理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生活上的互相照应;2、经济上的互相帮扶;3、日常生活上的一些扶助;4、精神上的相互安慰。

《刑法》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本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一般是指:1、由于遗弃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被害人因为遗弃而生活没有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因为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即遗弃使被害人陷入了危难的境地,才可能会被认为是情节恶劣。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是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其不闻不问,也不照顾不提供经济上的帮扶时,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情节恶劣的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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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仲勋
  • 执业律所: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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