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丁律师

谭海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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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取舍

来源:谭海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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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一项重大突破,不仅体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8年送审稿)》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一以贯之。这不但反映了行政管理模式的进步,而且回应了法律与法理的热情关切。

 

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

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和“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被称为“非营利性组织”,当其具备法人条件,可以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即成为“非营利性法人”。法学界对于本次《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区别,形成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轶为代表的通说观点认为,其核心区别有两个方面,其一,营利性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是可以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非营利性法人即使从事一些经营性的活动,所获收益也不能分配。其二,营利性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可以向成员进行分配;而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即使有剩余财产,也不得向成员进行分配。通俗来讲,非营利性不代表不收费或者低收费,营利性也不代表高收费,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关键看经营人或者创办人有无参与分红,非营利性是“活着不分钱,死了不分财”。

除此之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下面笔者将从设立、学校资产、办学收益、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制度等方面对比分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法人属性

1.民政部门或者编委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1.工商部门登记 ;

2.一般为企业法人。

登记公示

1. 教育局(新办在行政审批局)取得办学许可证;

2. 行政审批局(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1. 市监部门登记;

2. 市监局核名;

3. 行政审批局取得办学许可证;

4. 市监局办理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公示系统公示。

投资回报

1. 不取得办学收益;

2. 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即投资及其增值部分所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归属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也即全部利润,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1. 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2. 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做上述事项后,分配利润。

产权处理

1. 捐资举办学校,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2. 出资举办的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3. 新法颁布前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1. 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新法颁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会计制度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税收政策

1. 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办公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2.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1. 适用国家鼓励的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

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1. 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2.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扶持政策

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

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

收费政策

1. 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2. 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 实行市场调节价;

2. 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支持监管

力度大

力度小

风险成本

办学层次

跨义务教育阶段的十二年或十五年一贯制

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区别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可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税方面享受一定程度的扶持和奖励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等系列规定,现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税种

规定

增值税

1.取得办园许可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经审核批准或备案公示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学历教育机构 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非学历培训机构 增值税不减免,可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或者个人租赁给学校、幼儿园的房子、土地不在免征范围之列。

耕地占用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2.民办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3.培训中心、学习班等不在免税之列。

契税

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特殊情况:捐赠办学的税收

1.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201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使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焦点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实际该通知系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9年11月11日和2014年1月29日颁发了同名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分别是财税2009123号、财税201413号的修订和补充,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结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可归纳如下:

资格取得

资格丧失

免税范围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指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没有特别说明或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发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关税规定依然适合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企业所得税25%的基准税率是否适用各地规定适用不一另外,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并没有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具体规定,对民办学校整体而言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点:(一)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除此之外,在出台的省级地方配套文件中,除部分省市文件是照抄国务院规定,河南省规定: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学校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辽宁省规定: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河北省和江苏省均提出了简易计税方法江苏省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发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教育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这里的费主要是指土地补偿金,主要是教育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税费虽然没有明确,但想必原学校举办者为个人,则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原学校举办者为法人机构,则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结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会涉及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其他税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学校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是因为承担着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也不容忽视。以及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等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结余是否纳入免税收入范畴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各个地方的口径不一,存在不同的做法,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相应机关或机构。

除此之外,在处理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上,建议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1.吃透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和减免申请工作;2.规范财务管理,依法规避税收管理风险;3.作好税务筹划工作,依法减轻学校税收负担;4.正确处理税收纠纷,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如何获得合理回报

所谓免费的(或者优惠的)就是最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享受当地政府税收、土地、贷款、办学层次等项目扶持与奖励的同时,也就戴上了不能取得办学收益的紧箍咒。该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的收益如何实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教授认为“在教育领域里面,本身就允许同时采取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人去从事教育。可以采取营利法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非营利法人的方式。不光教育如此,医疗也可以,文化也可以,所以其实不要把民办教育这样一个举办机构统一看成是非要放在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的分类里面去。”,因此,选非营利并非就是做公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方式至少有以下七种运营模式:

模式一:融资租赁

学校经营过程中,若没有社会捐资、财政性经费、其他国有企事业经营性收入或国有资产成份资金短缺是困扰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融资租赁模式,是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能有效的解决学校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租赁物件可以是校园信息化、实验配套设施、校园运动器材建设项目、常规教学器材项目等。投资人可与学校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学校从验收之日起将融资租赁的设备在财务报表上计入固定资产,并享有对设备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一旦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学校将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投资人则通过融资租赁合作协议获得利益。

模式二:品牌输出

民办学校的投资市场,常见的做法是新设一家教育投资或咨询类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为平台,与所投资的民办学校签订加盟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教程费用、培训费、品牌加盟费、招生管理费等方式进行收费,获得利益。以学大教育为例,其采用的模式主要为品牌加盟、托管式加盟。也有部分学校采用“城市合伙人”模式,融合粉丝经济、会员经济以及合伙人制度等内容。

模式三:任职高管

即便在非营利性学校中,举办者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只是不能直接来掌管学校。但是举办者或其他代表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取得学校的办学权和经营权。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在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需要提醒的是,非营利性学校员工工资、资金、福利等不仅需要知晓具体标准的些许硬性要求,还要注意程序上限制,如董事会决议、审批机关备案和社会公示等。

模式四:产业发展

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以及优质的教育服务吸引和稳定生源,增加举办者其他相关项目的吸附价值,如优质学区的创建,周围商铺的经营等例如,某些实业集团办学主要是为了增加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和资源吸附能力,以促进集团其他产业的发展,较为典型的产公司办学

模式五:多元经营

由于义务教育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学前到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把义务教育同学前和高中剥离开来,成立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资产进行产权归属明晰,这样既有利于非营利性学校的建设与宣传,也有利于举办者后续的大力投入与改革。

模式六:校企合作

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功能项目不能营利,但非教学功能的管理类项目可以营利,将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的剥离,提供优质的有偿服务,如软件、餐饮、服装、购物、接送、教学、后勤等物业内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的同时,不违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等规定,交给设立独立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特许经营的公司来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节有制。

模式七:VIEABS结构

由于民办学校资产性质良好,办学的结余率(利润率)较高,且有着充足稳定的现金流近年,浙江海亮教育在美国纳思达克上市,大连枫叶国际学校、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广东睿见教育香港上市,都是通过VIE结构,在民办学校仍是非营利性属性的法律背景下实现的。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8送审稿)》将VIE协议控制模式推上风口浪尖,引发未来境外上市的教育公司,是否仍然可以采用VIE协议控制模式,将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公司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运营公司,境内的业务运营公司要通过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服务总协议、商标使用权协议、网站使用与开发协议、教育支持协议、物业租赁协议等,将自己的办学结余以服务费、管理费、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的支付给投资者。

2017年2月6日,中国民办教育的首ABS(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广州证券(北京)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学费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交所无异议函。专业人士认为,“随着生活质量提升和教育观念转变,优质特色民办K12教育(基础教育)颇具吸引力,在一线城市和核心区域尤为明显,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教育行业具有弱周期性,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预测,是证券化优质标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以参照以上商业经营模式,但不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想实现收益,也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三个重要原则:1.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下,合情合理地获取;2.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才能实现利益诉求;3.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四、如何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大家可能对两种属性的民办学校存在部分误解。经民政注册的非营利组织(NPO,社会服务机构)包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属于其中一种,其具有接受社会捐赠、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等优势,同时兼具不易注册登记、日常监管严格、不能分配利润等劣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主体,在收费标准和终止办学等方面也不等于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上,前者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办学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一个重要原则是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终止办学上,前者除非特定情况下政府通过收购将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其仍然存在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风险

相反,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如同一般企业经营,受政府干预和约束小,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只需满足教育行业特有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和资金。举办者的资产主张权目前仍停留在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时才能兑现的理论上。

那么,如何选择办学属性?又该考虑哪些影响因素呢?

(一)变更成本

非营利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看上去仅仅是从民政局登记变为工商局登记但是事实上还需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变更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两大难点其一,行政审批难。从民政局登记变为工商局登记的变更过程中,学校需要通过民政局审批,还需获得当地教育厅的资质认可。由于各个省份教育厅的宽松程度不一样,有的省份不鼓励营利性学校,那么这个审批程度便会比较坎坷;其二政策不明朗。民办教育新政虽然解决了方向性和原则性问题,然而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缺失,使选择后的风险难以预料和评估,尤其是影响选择的关键性政策如学校资产的评估认定、税费政策、土地政策、营利性学校的名称、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当地经济水平

以幼儿园为例,农村的村办幼儿园、城乡结合部幼儿园等营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建议选择非营利幼儿园性质,可以得到政府补贴优惠。同时通过校企合作等功能性的办法去实现合作,这样才能既保障教师工资,又谋求发展。相反选择营利性幼儿园仅税费将产生增值税6%,所得税15%-25%,除此之外还有电、水、气、热、租赁办学等系列成本。

(三)自身估值

民办学校的自身估值不仅包含原始投入、融资贷款、投资租赁等有形资产,还包含品牌价值、专利拥有、师资力量等无形资产。原始投入中是否含有财政性经费、其他国有企事业经营性收入或国有资产成份,办学场所的建设与租赁、土地的有偿使用、融资贷款或融资租赁能力与成本,学校品质(含办学层次)、有无名校或者名师背书都关系到民办学校的创办与发展,因为并非所有学校都能像西湖大学那般有着大量的捐赠、名师。

(四)法规政策

由于当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尚未完成修正或者制定,已经生效实施的文件部分存在冲突,导致全国不能一盘棋,如税收优惠力度、法人登记条件、奖励扶持标准、融资贷款成本、自主办学程度等系列问题悬而未决。

综上,本人建议民办学校的投资人或创办者需要综合考虑政策扶持力度、变更成本、当地经济水平、民办学校本身实力(规模、品牌、师资、资产等)、竞争对手强弱以及周边居民的消费能力诸多因素,群策群力,多方咨询与求证后再作出慎重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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