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探微
对于退休年龄,不少人熟知的“男的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有的人甚至连上述观点都没听过,但正确与否无法考究,故笔者做以下详细论述。
第一节 法定退休标准
一、资料收集
通过主要在“北大法宝”及“威科先行”两大权威法律信息库,以“退休年龄”为关键词进行全文精确搜索,得出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详见下表1。
类别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委规章 |
依据 |
1.《工会法》 2.《公务员法》3.《劳动合同法》 4.《社会保险法》5.《军人保险法》等11部。 |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49部。 |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3.《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近400部。 |
核心 内容 |
止于引用“退休年龄”。 |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
表1
经再三阅读、反复理解,对于退休年龄标准,只有3部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直接涉及,而法律不但未予明文确定,相反是直接引入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概念。
二、历史沿革
我国退休制度经过创建、调整、停滞、重建和创新五个时期,并于近年推出适时适度延长退休年龄的计划,意欲建立公平、科学、可持续的退休保障制度。
(一)创建时期·分立(1950-1958年)
1.1950年颁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退休及养老方面的法规,但其适用范围狭窄,规定在当时的党政机关以及海关、铁路、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
2.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城镇职工的退休条件与养老待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新中国职工养老制度的建立,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是其中及其重要的内容。
3.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为机关工作人员建立了与企业职工不同的退休制度。将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按个人工作年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并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二)调整时期·统一(1958-1966年)
1958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标志着我国的退休制度从分立走向统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了统一的退休办法,将企业和机关女职员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在退休制度的调整时期,我国还确立了军官的退休制度,并补充了集体制单位的退休制度,更多的群体被纳入到退休制度的体系中。
(三)停滞时期(1966-1977年)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社会保险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混乱的制度执行环境完全摧毁了退休制度。
(四)重建时期·再分立(1978-1986年)
1978年以后,我国的退休制度又从统一走向分立,重新对干部与工人分别设立不同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和待遇也有所不同。
1.1978年6月2日,为了精简人员,努力实现四个现代化,国务院针对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分类,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两部行政法规,这也是最早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这里的干部主要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暑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和“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具体包含两种情形,分析如下:
(1)一般情形:在满足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前提下,参照图1:
图1
(2)除外情形: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也包含两种情形,分析如下:
(1)一般情形:在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前提下,参照图2:
图2
(2)除外情形: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创新改革时期(1986-至今)
传统退休制度由于存在诸多弊端,已无法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在这一时期开始了改革,养老保险逐步在国营企业中实行退休费的社会统筹,并正式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1.1999年2月3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这一行政法规,其中第四点第二项中提到“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1999年3月9日,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原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这一部委规章再次重申,其中第一点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也是首次使用“法定退休年龄”的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3.2001年3月13日,为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这一部委规章,其中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此时,说明“干部”、“工人”身份提法已经没有区分标准的意义。虽然这一说法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争议不断,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甚至法规明确“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原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专门就“法定退休年龄”概念请求原劳动保障部予以解释,2001年5月11日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再次强调“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虽然该复函已于2017年11月24日宣布废止,理由是“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但是,其依据的(劳社部发〔1999〕8号)与(国发〔1978〕104号)仍然现行有效。
4.2001年12月22日,为积极应对大批下岗工人、进城打工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续保缴费的问题,原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这一部委规章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在原有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内容。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为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关于该通知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2002年5月30日,原劳动部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并在答复中说明“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由此可知,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仍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综上,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突破了国有企业,同时也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已基本达成一致,即一般情形为:连续工龄(或参加革命)满十年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
三、具体退休年龄
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紧紧束缚于土地,以上规定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干部、一般干部、工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自由迁移和流动频繁,工作类型、工种、岗位、社会职务纷繁复杂,但劳动者主要可以分为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两种类型,而他们在退休制度也存在巨大的不同。在编人员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任下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而编外人员,即非编制人员,主要有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之形成用人或用工的人员。他们在退休制度存在哪些不同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总结归纳为下表2:
职务/身份 |
性别 |
依据 |
内容 |
江苏地区: 1.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 2. 灵活就业人员; 3. 其他。 |
男 |
1.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 3. 《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 |
1. 60周岁; 2. 55周岁,从事繁重或者有害工作; 3. 50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女工人 |
1. 55周岁(①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参保人,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参保人员); 2. 50周岁; 3. 45周岁(①从事繁重或者有害工作,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公务员 |
男+女 |
《公务员法》F87、88 |
1. 正常退休: 2. 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其他(任一) 3. 除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高级专家 处级干部 |
男 |
1.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2.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3. 《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
1. 正常退休: 2. 延长退休:正职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副职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
女干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
1.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2.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3.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5.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
1. 正常退休:六十周岁; 2. 延长退休: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正职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副职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3. 提前退休:本人申请,可五十五周岁。 |
|
骨干教师 医生 科技人员 |
男 |
1.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2. 《劳动人事部关于延长老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年龄意见的复函》。 |
在1990年之前,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
女 |
在1990年之前,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
表2
由此可见,退休年龄应综合考虑年龄、岗位、身份、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等因素,由于篇幅和个人能力有限,其中有关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申报流程及标准、高级专家职称评比及要求等详细内容,以及有关军人、法官、检察官、院士等人员退休年龄均不予论述。鉴于退休往往和养老金领取相挂钩,需要本人申请,用人单位配合,相关机构审批,各地标准如何适用,建议遇见个案时先咨询当地人保局。
四、年龄标准的界定
证明实际年龄,一般依据人事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那么,退休年龄应以哪个为准呢?
首先,我们分析上述凭证都有哪些优缺点?见下表3:
项目 |
开始时间 |
主要依据 |
优点 |
缺点 |
人事档案 |
上世纪40年代 |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
1. 证明履历、工作业绩、能力、获奖或被处分等情况; 2. 相对来说改动难,核实简单。 3. 在信用建设、干部管理、国家安全、福利分配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
1. 存在丢失、缺损、弃档、篡改等现象; 2. 信息化、公开化程度不高; 3. 职工的档案管理逐渐与企业分离; 4. 退休以及养老逐渐与人事档案脱钩。 5. 普及率不高。 |
户口簿 |
1958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
形成时间长,便于追踪与核实。 |
不便携带,无法保证客观真实。 |
身份证 |
1984年 |
《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
携带方便,用途广泛,证明力大。 |
数据主要源于户口簿,无法保证客观真实。 |
出生医学证明 |
1996年 |
《母婴保健法》 |
数据客观真实。 |
普及晚 |
表3
其次,可能出现哪些情况?由表3及相关资料显示,原先的人事档案特指干部档案,后扩充至工人、学生,不仅存在大量的劳动者没有人事档案的问题,还存在人事档案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登记不准确的问题。户口簿及以之为基础的身份证也同样存在记忆遗忘或登记不准确的问题。故上述人员退休时很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无档案,有身份证,但登记日期错误;(2)无档案,有身份证,登记准确;(3)有档案,有身份证,登记簿一致;(4)有档案,有身份证,登记簿不一致;(5)黑户或无国籍,无档案,无身份证。在此,我们只讨论第(4)种情况,因为其他四种情况,要不无需核实,要不无法核实,否则,将导致“某某确是X年X月X日出生的证明”的荒谬情形出现。
最后,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见下表4:
身份 |
主要依据 |
规定 |
干部 |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
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企业职工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
表4
除了上述依据,干部身份还存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关于做好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4〕326号)、《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等规定,由于暂时无法查证其效力与真伪,但从其他非官方网站核实,大致内容与组通字〔2006〕41号类同。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规定不合理,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1)会同常住户口和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2)统一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为准。其实以上两种方法都没错,但既要考虑认定成本,又要考虑历史因素影响下客观真实无法还原,还要考虑无档案、无身份证、外籍甚至无国籍等特殊情形,实难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