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莉莉律师

蔡莉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婚姻家庭

办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有感

来源:蔡莉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人浏览

近期,在办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中,有两个感触。该案当事人非法持有信用卡,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当事人存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的自首情节不认可,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并对其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 

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认定自首,除了要主动投案,还要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此处只需要是“主要犯罪事实”。

第一,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除了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外,必须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

现在许多公安机关在出具到案经过的时候都极其的笼统,仅是陈述“经传唤到派出所”,具体何种方式传唤,是自己主动到派出所还是被强制传唤到的派出所,公安机关并没有详细陈述,而检察院以公安机关无出具当事人主动到派出所的到案经过为由,不认定当事人有主动到案的情节,进而不认定当事人存在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对于到案经过是必须要了解的,若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定错误,需要立即申请调查当事人的到案经过。

第二,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准确的认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即指一个罪名包含了许多犯罪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的是非法持有信用卡,并存在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公诉机关在开庭时认为当事人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出售了多少张信用卡,因此不认为当事人存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

但是,公诉机关是以当事人涉嫌妨害性用卡管理罪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根据刑法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该条款,当事人符合的行为只有“非法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这一情节,那么当事人出售了多少张信用卡并不影响妨害性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本案中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信用卡以及持有信用卡的数量,对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上述意见,认定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内容由蔡莉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莉莉律师咨询。
蔡莉莉律师
蔡莉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53人好评:16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17号帝源首座四层(红星美凯龙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莉莉
  • 执业律所: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9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17号帝源首座四层(红星美凯龙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