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仁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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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约定有效吗?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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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105日,经罗某某、王某某协商,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王某某因离婚补偿欠罗某某人民币肆拾玖万圆整,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该款项从2013年起支付至20171231止全部付清。支付方式: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2017年支付人民币玖万圆整,共肆拾玖万圆整。至罗某某起诉之日止,王某某并未支付已经到期的2013年应支付款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20141021日,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给付2013年欠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欠条之性质及上诉人是否应按欠条内容履行其义务。关于欠条之性质。依据欠条之内容,该欠条出具的原因在于上诉人因离婚而对被上诉人补偿,离婚补偿的含义明确,毫无争议。且本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仍长时间同居一处,亦是客观事实。故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此种补偿行为,并非单纯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赠与关系,而是明显带有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附随行为的特征,并不能当然适用民事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本案上诉人虽主张出具欠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系出于被上诉人之压力。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之责,上诉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依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故本案系争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形成的财产给付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上诉人主张不履行本案钱款给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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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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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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