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医疗期?到底怎么计算?(上海地区)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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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属于生理概念,医疗期则是属于法律概念,医疗期建立在病假基础之上。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根据上海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即医疗期=N(在单位工作第几年)+2:
另,上海的医疗期只计算工作日病休,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据此将医疗期换算成“月工作日”。
举个例子:王某在公司工作已经有3年5个月,则其医疗期天数=20.83*5=104天,即当王某请病假的工作日天数达到104天时,其医疗期即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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