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郭志浩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购买“矿机”和“算力”也可能合同无效,消费者可拿回购机款

作者:郭志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量:0

为了研究币圈的相关司法实务,郭律师用一个月的时间仔细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近4000份判决。研究过程中,郭律师发现虽然大部分法院在审理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时候,都认为虚拟货币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有部分法院会将虚拟货币的买卖定义为非法交易,合同无效。

图中是2021年2月河南省某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原文,法院以:“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九四公告》)相关内容。”认定了合同无效,并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5月21日,金融委第51次会议明确表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其中,虽然仅提到了比特币挖矿,但根据内蒙古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禁止的是所有的虚拟货币,而非仅指比特币。

那么,法院既然能够依据《九四公告》认定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是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在金融委将“挖矿”也定义为非法行为后,是否也会认为购买“矿机”和“算力”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呢?

郭律师认为,这种可能还是很大的。而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概率还会远大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因为《九四公告》仅仅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的发售和流通,而这次对于“挖矿”的定义直接就是非法行为。因此,一定会有更多的法院会在“矿机”和“算力”买卖合同中,站到支持合同无效的一方。

这样一来,合同无效,双方都应恢复原状。然而不论矿机还是算力,大多都是在矿商控制下的。因此,一但认定合同无效,则只有矿商应返还购机款。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矿机产出的虚拟货币呢?郭律师认为,参照以往判决,法院既有可能会让消费者返还虚拟货币,也有可能会以虚拟货币不具有现金价值为由不予处理。因为即使法院支持了返还虚拟货币,也大多无法走到执行阶段。

郭志浩律师

郭志浩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32-6656-00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