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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发生工伤保险纠纷针对公司适用一裁终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量:0
先看下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而言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为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再看下浙江省的相关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以上可以看出浙江省地方规定只要是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对用人单位而言,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既没有金额限制,也不限定于工伤医疗费争议,而是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所有工伤赔偿项目的争议。
相关案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委根据前述规定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该规定未设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案件属于终局裁决的金额限制。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仲裁庭确定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法有据,不存在恒岳公司所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恒岳公司以此作为撤销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357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浙嘉开劳人仲案[2021]80号仲裁裁决书确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且都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但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浙嘉开劳人仲案[2021]80号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进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