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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车停海边涨潮被淹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车主败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量:0

车子遇海水涨潮后,遭受财产损失,联系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车主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李某驾车前往某乡镇,将车辆停在船厂附近,便出海钓鱼了。中午回来时,却发现车子因海水涨潮被淹了,李先生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现场后发现车子确实有被海水淹过的痕迹。随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李先生认为,自己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保费。海水涨潮不可预见,投保时并没说明车辆被潮水淹没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此,李先生特地找了评估机构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本次损失达61700元,李先生支出评估费用3200元。

今年3月,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61700元并承担评估费用3200元。

保险公司则表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海边存在一定过失,而且潮汐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不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范畴。

李先生抗辩称,作为附近的居民,加上生活经验判断,停车的位置不会被潮水淹没。但当日此处的海水涨至如此高度,远远超出自己可预见的范畴,因此,这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潮汐是海水在天体引力作用下产生的周期性运动,是一种有规律的、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并非突发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曾因潮汐而被海水淹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被海水淹时的涨潮超过原有的规律性,并且被认定为自然灾害。因此,案涉车辆因海水涨潮受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诸多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所注意,但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却容易忽视。

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和分散风险,而风险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因此,保险合同也体现为一种不确定性,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赔付保险金的依据。该案中,潮汐属于有规律的、可预见的事件,不具有风险特征,其所带来的车损不在保险范畴。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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