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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夫妻躲避法院送达传票被双双被罚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11 浏览量:0

3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躲避、规避送达的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限期4月7日缴纳。

  张某、杨某是夫妻,因欠银行2.5万余元卡债,近日被起诉至鹿城区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杨某确认收件地址。

  “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可以收到。”一开始,二人称其户籍地湖南某地为接收文书的地址。法院将诉讼材料邮寄至其指定的地址。岂料,装载文书的专递因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多次联系,二人不是电话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直接挂断。

  经查,张某、杨某的联系电话均为实名登记。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告知后,二人仍无故拒接且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再次进行送达,同时,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将诉讼文书推送至二人的手机中,确保送达程序合法、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权利义务。根据确认的地址及运营商查询的号码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确认有效,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规定,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据此,张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为解决“送达难”,鹿城法院拓宽查询当事人联系方式渠道,结合电话告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浙江移动微法院、E键送达等送达方式,向当事人“精准投放”,有效堵住了个别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的后路。

  法官提醒,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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