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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危险驾驶罪浙江省量刑标准-律师做哪些工作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0

杭州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立案/量刑标准-专为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辩护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确定一个月拘役为量刑起点。

2)其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道路类型、机动车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醉酒驾驶汽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80mg/100ml,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汽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5)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7)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9)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0)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1)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 号)执行)。

.律师可以在危险驾驶罪当中做什么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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