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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吗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吗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不一定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抵押权性质的界定

  抵押权性质的界定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

  三、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法律快车提醒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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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广州用户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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