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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如何进行维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0

    当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陈述】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原告刘某向被告张某出借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7月,原告刘某在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1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刘某得知被告张某与其妻于2019年6月12日协议离婚,被告张某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套,且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完成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致使被告张某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为此原告刘某以被告张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的行为损害刘某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

      【案情分析】本案中是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首先存在借贷关系,在被告张某未归还原告刘某的借款情形下,协议离婚将自身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致使被告张某无力偿还原告刘某的借款。被告张某显然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与其妻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

      【案情总结】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首先应当知晓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一是须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损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为之。在具备上述要件后,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行使程序:债权人可以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可以主张诉讼费、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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