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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过错责任是什么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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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在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之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特殊处理规则进行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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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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