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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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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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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兵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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