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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怎么办?

来源: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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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以下行为,可以由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怎样撤销监护人呢?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人、组织具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被撤销后,怎样确定新的监护人?为了避免在监护人撤销后,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法院撤销后,法院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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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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