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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购房合同签订后才得知限购,定金还能退吗?

来源: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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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后,才得知不具有购房资格,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定金,法院认为,签订合同前,买方未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卖方没严格审查买方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由于双方约定了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判决卖方退还买方定金。

案情简述:

2018年5月31日,杨某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支付李某购房定金50000元,杨某中途悔约不得向李某索还定金;李某中途悔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退还杨某。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国家政策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三方免责。后,杨某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将购房定金50000元转交李某

2018年7月3日,某房产中介公司通知杨某因太原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其不满足购房条件。2018年9月18日,杨某李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表示不再购买此房屋。因李某拒不退还定金,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杨某与李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政府实行房屋限购政策,杨某不满足限购政策下的购房条件,现该《房屋买卖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及实施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因杨某、李某、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署相关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后,杨某作为购房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草率签署购房协议;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也未及时准确掌握相关政策信息,仓促促成杨某与李某双方签署购房协议并收取佣金;李某作为出卖方对杨某的购房资格亦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杨某、李某、某房产中介公司均有一定过错。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国家政策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三方免责。因此,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李某应当退还杨某定金50000元。

说明:本案例改编自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谨供诉讼和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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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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