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尧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


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
在有些家庭里
妻子是全职太太
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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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时间一长
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
丈夫常会觉得
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
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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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干得多
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
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
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
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难以被唤醒

那有什么新规解决这个问题呢?
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了解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将会被大大“激活”
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
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
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
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对全职太太来说
是一种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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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
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
不只是全职太太
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不是女人专利
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
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值得每个家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