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缺席审判,判决不利后悔莫急
来源:武景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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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被告王某向涉县某贷款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60万,约定借款期为三个月。同日,担保人李某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借款之日起三个月。
2018年1月25日原告涉县某贷款公司起诉称:2013年
10月18日被告王某向涉县某贷款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60万,约定借款期为三年,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同日,担保人李某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被告王某和担保人李某均未出庭。案号:(2018)冀0426民初385号,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涉县某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979.25元;被告李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各方都没有上诉。
目前进入执行程序。担保人李某通过查看卷宗发现:订立《保证合同》时只答应担保三个月,现在《保证合同》上担保责任改成了五年。
因此李某感觉自己承担了担保责任,太亏了。找到律师寻求法律保护途径。
律师普法:最高院指导意见明确放弃上诉后申请再审是浪费司法资源,不予支持。另外,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追究改动合同,涉嫌诈骗罪的责任,是个极为复杂的过程。
以上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大家: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有力武器,正如西方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不配合法院工作可能损害自己利益,所以全体公民都要配合法院工作,以便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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