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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该如何维权?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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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该如何维权?

 

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丢失的情形,如果身份证不幸遗失,应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挂失,并在报纸上登记遗失公告。如果再不幸,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可从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途径一:

书面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一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些地方也可能将该项业务授权给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冒用人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途径二:提起诉讼

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另一种是行政诉讼,具体如下:

一、提起民事诉讼。被冒用人可以冒用人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要求冒用人注销被冒用人在公司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冒用人未经得被冒用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被冒用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等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12条、1014条的规定,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

同时,因被冒用登记的公司还可能因负债被起诉,作为被冒用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可能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从而给被冒用人造成各种损失,故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用人可向法院对冒用人提起侵权之诉。

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公司时,应起到谨慎义务,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在未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形下,将被冒用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冒用人可以登记机关作为被告,要求撤销登记机关给予公司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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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令
  • 执业律所: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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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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