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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和20.83的适用区别,超详细讲解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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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和20.83的适用区别,超详细讲解

 

一、21.75和20.83的由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二、21.75和20.83的适用范围

那么如何适用21.75和20.83呢?在计算工资时,应适用21.75,在计算出勤时,应适用20.83。具体来看:

1、在具体计算出勤时间时,适用20.83,但是主要适用在综合工时工作制中,即在综合工时工作制中,员工的月工作小时数为:20.83*8=166.64≈167,超出167小时的部分,计算为加班时间。

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中,一般没有适用的实际意义。

2、在计算薪资时,则要用到21.75,因为劳动者每年享有11天的法定假日,该法定假日为带薪的,故在计算劳动者日薪、时薪时,则需要加上11天的法定假日,故得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三、21.75和20.83适用错误的法律后果

当员工请事假时,如公司把21.75错误地适用20.83时,公司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了,计算出来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是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涉嫌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仅需支付未足额支付的该部分工资,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例:(2019)粤19民终6753号

法院裁判认为:主张应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以计算请事假扣薪工资数额,但如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违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日工资,已违反了前述规定,客观上多扣除了华隐雄请事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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