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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之关于保证担保的4大变化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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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之关于保证担保的4大变化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证担保发生了很多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变化1: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民法典》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6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担保法》

《民法典》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68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变化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32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692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变化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变化

 

《担保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34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694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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