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关停电梯,老人爬楼死亡,物业公司是否为老人的死亡负责?
物业关停电梯,老人爬楼死亡,物业公司是否为老人的死亡负责?
近日,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广东阳春新世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关停了公用电梯。结果,一位家住12层的老人爬楼梯至9层时晕倒,突发疾病去世。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为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关键看物业公司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小区的公用电梯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并不具有产权,其只是作为管理人角色,承担维修、维护、管理的责任,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电梯才能被立即停止使用,物业公司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关停电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户业主未拖欠物业费,应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当然包括乘坐电梯的权利。物业公司以部分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为由擅自关停电梯,侵犯了已缴费业主的权利。虽然老人的死亡并不是物业公司的直接行为所致,但由于物业公司关停电梯(即便医护人员到达后仍未打开电梯),确实延误了老人抢救的时间,老人倒地后也未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救助(据报道,是邻居拨打了110和120,物业公司未采取救助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是有过错的,且物业公司的过错与老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为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老人长期以来身体不好,对自身疾病更加了解,因此在电梯关停的情况下,更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量力而行,可在家人陪同、协助、看护的情形下爬楼,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因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