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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生应轻生女孩要求推一把,为何涉嫌故意杀人罪?

来源:吴德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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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生应轻生女孩要求推一把,为何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9年4月24日,19岁男生李某路过南宁市凌铁大桥时,见一名15岁女生欲跳江轻生,按该女生要求,李某推了她一把,女生掉下江,后被救起。

李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期法院开庭审理。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从主观意志上,李某希望通过自己的帮助达到女孩轻生的目的,因此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志。

虽然李某是应女孩要求帮助其完成自杀行为,但李某并没有权力结束女孩的生命。李某明知女孩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思,且已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跨上栏杆),李某不但不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使女孩处于安全地带,反而根据女孩的要求将其推入江中,导致女孩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从栏杆到江里)。李某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将女孩推入江中会造成女孩死亡,并且李某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在主观上是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志。

二、李某实施了使女孩可能死亡的行为——将女孩推下桥。

没有法定的理由(如执行死刑、正当防卫),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李某根据女孩的要求,将其推下桥,李某有积极的推女孩江的行为,客观上使女孩处于死亡的危险境地,李某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三、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事发时李某19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李某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果。

但鉴于本案中,李某与刻意谋杀具有本质区别,较与刻意谋杀比较,主观恶性较小,且轻生女孩最后被获救,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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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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