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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除斥期间起算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量:0

 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为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载明了履行债务期限的,则合同解除时间从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起算。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解除合同除斥期间起算点的法律知识。

  一、解除合同除斥期间起算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者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多久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的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解除合同除斥期间起算点”的相关知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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