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京律师 > 吴宗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量:0

甲乙2019年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甲抚养,并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乙可随时探望。2021年甲以未成年孩子名义将乙起诉至法院,索要孩子抚养费。

争议焦点:甲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在甲乙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甲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截至目前,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甲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甲负担。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吴宗涛律师

吴宗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158-0518-408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