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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事由、期限、解除方式及效力

来源:李光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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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当约定的事由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依法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民法典第562至566条从合同解除事由、解除期限、解除方式及生效、解除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      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在解除事由发生时,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在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签署时(当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设定解除事由,当解除事由出现时,一方即享有了解除权,但合同是否解除,还取决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即赋予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共六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战争等。当发生不可抗力并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六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律固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解除权,否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三种情形: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

三、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时间

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解除合同的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分三种情形判断:1、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合同解除,则如果在该期限内对方履行了债务,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亦即解除之后,双方不用在履行合同。对解除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确定的规则:1、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即不再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确定的规则,需要注意,一是如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抗力等非因当事人双方之原因而解除则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如合同解除是因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情形而解除合同,即存在违约行为,解除权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外,担保人仍应当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合同中,担保人对买方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买卖合同解除,买方仍有付款的义务,则担保人仍应向卖方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则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请求赔偿损失。这既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还取决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既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在有的场合,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已经主体修建完毕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不可能将已经修建好的工程拆除、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则只能根据已经修建工程的情况,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计算支付工程款。同时,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或发包人原因而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失,当然得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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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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