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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律师:行人出交通事故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1-14浏览量:0

    案件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其间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人出交通事故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在大多数人认知中,只有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才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律上并非如此。

    交通肇事律师表示:《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在广东省某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个案件判决了之后引起很多社会舆论问题,公众对行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无法理解,很多网友还对胡某申冤,认为不应该判决她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由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三是在运动中发生;四是有事态(如碰撞、刚蹭等)发生;五是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六是有损害后果发生;七是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其中,根据事故双方是否驾驶车辆,交通事故可以分成车辆与车辆的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事故,而行人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虽然车辆是交通事故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只追究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责任。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自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属于相对的弱者,应给予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本案中,胡某系行人,在道路上其与摩托车驾驶人缪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已经满足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的要素。胡某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主体。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人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也是胡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个关键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分清事故责任,判定被告人胡伦霞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

    1.胡某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案发时间是夜晚,被告人胡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胡伦霞的以上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2.本案有一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オ负刑事责任。一般在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件。

    3.胡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明确规定,认定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分清事故责任,尤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这也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禁止推定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分析事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内容。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査明,被告人胡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在夜晚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没有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径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的时候突然加速向前跑。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驾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来不及刹车,虽然向左打方向,但仍未避免撞击的后果,造成胡某、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客同时倒地。由此可见,胡某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尽管存在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缪某驾驶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这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也客观认定了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诸多已经查实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经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并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本案的事故责任清楚。

    最终,胡某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所以,提醒大家,在道路上不管是行走还是驾驶机动车,都一定到注意安全,谨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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