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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婚礼当日坠亡新娘继承183万元!公婆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11-05浏览量:0

    近日,辽宁锦州。王某婚礼当天坠亡,而刚领证半个月的新娘张某诉求继承183万元却被公婆起诉。王父称,存款系二老以儿子名义存入,自己有存单原件和密码。法院一二审均认定王父供证不足,不能证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张某胜诉。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8日,一个普通的日子。这天,王某瞒着父母,悄悄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不料,离奇的事情发生了......

    3月23日,婚礼当天,王某在女方家顶楼坠亡。最令人迷惑的是:女方在王某去世第三天,快速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女方要求继承王某183万元银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财产(包括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王父王母断然拒绝,并称:183万存款系二老以儿子名义存入,儿子配合他办了存款手续。原因是考虑老两口体弱多病,若有意外来不及处理遗产。"儿子没有经济能力攒到183万,存单原件和密码都在我手里。"

    女方则表示:该说法不符合常理,若二老发生意外,遗产将完全留给王某,将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举。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王父供证不足,不能证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张某胜诉。

    男方代理律师表示:下一步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律师称:“男方家好像不知道这个事(王某和张某结婚),没有一个亲朋好友来,女方跟王某父母以前连面都没见过…”

    案件分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83万的正主到底是谁的”

    王某父母称183万其是寄存在王某处的财产,因为王某的月薪才三千,不可能拥有183万的存款,所以这个存款是自己的。这个理由,乍一听很充分,也符合一定的逻辑。

    但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一个人除了工资性收入投资性收入业余收入,还可以有获得性收入,比方说“受赠”、意外收入,比方说中奖等等。

    王某的父母要想证明这个183万不是自己赠予给王某的,而是寄存的在王某处,那就需要用相关的协议来佐证。如果拿不出相关的文书,那么败诉也是必然。

    依照目前仅有的信息,还无法得出谁对谁错谁无辜的结论,既然目前一审二审男方父母都败诉,说明这笔钱从法律角度来说新娘理应有合法的继承权。

    但是这只是说明新娘可以合法合理继承183万遗产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拥有相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等份额的遗产。

    法律知识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婚前婚后财产”的呢?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死者父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并非为儿子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女方无权继承。

    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做遗产来处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儿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注:以上内容由李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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