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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能否引用不可抗力减轻责任?

来源:上海朱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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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22日向浙江湖州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3日,海宁市海洲街道某家居用品企业负责人收到了来自嘉兴市贸促机构的快递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由于很多省市推迟企业复工时间,对多地企业按原约定履行合同造成了严重影响。但这二份报道,似乎又让企业看到了希望,认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理由要求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近几天,有多家企业纷纷咨询关于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减轻责任?现就企业咨询的问题做如下整理,供企业参考!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2 "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即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则不得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行使抗辩权。

3"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4"不可抗力"的不可阻止性,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客观上尽了最大能力无法加以克服,但仍然毫无办法加以阻止事件的发生。

 

二,此次新冠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6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即为不可抗力的规定。

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表述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中也同样有“非典属于不可抗力”的表述。

因此,2003非典时期,对于那些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减轻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新型的病毒,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爆发的疫情,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据此,至少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且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信息,本次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将比非典疫情更为严重,影响范围更广。

因此,参照2003非典时期的司法文件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可参照2003年情况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中国贸促会帮助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便是有力的证明。

 

三,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构成企业合同履约免责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均为免责事由,在法律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等违约后果的,通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还需要结合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不意味着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可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至少要达到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1,合同应签订在新冠肺炎之前。新冠肺炎虽然最早发生在201912月份,但直到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才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此之前合同当事人理应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其严重性。因此,在20201月有20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才符合不可抗力的时间条件。

2,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3,企业应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作为合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使对方能够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减轻损失的措施,并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如果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企业尽最大能力采取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若企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亦不可依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责任的抗辩。

同时企业要参考不可抗力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影响,而考虑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1,不可抗力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比如,涉及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没有因为该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同样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但可能受到疫情影响,如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行业因政府禁令停开或者减少班次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再比如,依赖互联网就能完成的工作,如广告设计、线上教育等不需要聚集就可以履行合同的行业,就不得适用不可抗力;而制造业密集的民营企业因员工大量聚集易发生疫情传播,因此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2,虽然国务院规定23日复工,但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要求本区域有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日前复工,因不能复工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迟延,此种情况适用不可抗力。但以上政令仅适用于当地,超出该区域范围则不适用。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受当地政府行政命令、措施等影响。

 

四,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况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金钱债务,不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金钱债务的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义务人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即便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与之前的迟延履行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违约抗辩。

3,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免责。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该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综上所述,企业对于疫情造成的损失能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减轻责任,要充分考虑本企业是否达到不可抗力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政府相关规定,以及本行业是否受疫情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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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上海朱永红
  • 执业律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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