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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外出打工,应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善融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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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外出打工,应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管辖上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婚姻案件也有特殊性管辖规定,比如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谓居住地,没有特定的法律概念,但是比照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概念来看,居住地就是指居住的地方,不满一年的地方可叫做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如何管辖?

根据《解释》来看,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针对“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形,“原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如何管辖?

根据《解释》来看,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实际上也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都超过一年,即使另一方没有经常居住地,也不需要回到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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