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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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他人盗用营业执照该怎么维权?

来源:张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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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最近有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李先生在宝山区XX路开了一家花店,已经经营了数年,店主专注线下经营,从未注册过网店。但近日有客户找上门来,称在某网络平台上定的花,商家地址显示就是李先生花店的地址,李先生进一步查询该网店,发现该网店向平台提交的地址以及营业资质里的营业执照,都是李先生这家实体店,而且订单还不少。李先生觉得很郁闷:我支付房租租了这样一个店面,苦心经营多年生意才渐渐好起来,人家倒好,一分钱也不用花,直接用我的营业执照注册网店。

因此,李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法律分析及案例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网络侵权事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上述问题就是典型的通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例。那么,这些“李鬼”网店类似盗用、毛用营业执照的行为到底侵犯了哪些权利?维权者诉诸法律又应当如何主张权益呢?

1、可以主张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类似纠纷中,权利人一般同时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向谁主张?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网络用户就是冒用花店营业执照的商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饿了么、美团等平台。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的商家或网络平台主张侵权责任,在诉讼时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①单独起诉侵权商家或网络平台;
②同时起诉侵权商家和网络平台。

有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应当先通知网络平台,否则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也就是适用“避风港原则”。这里需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并非递进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若该网络平台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利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该平台与网络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其他商家提供了李先生花店的营业执照及地址,网络平台并未尽到审核义务,故应当认为其是“知道”该侵权事实的,对此,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案例也持同样的观点:
 (2017)辽0792民初1277号
关于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该公司虽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其经营平台并不属于开放性论谈性质,而是在平台上代为销售原告经营产品,并收取配送费用,因此,被告在发布信息时应审核该信息是否得到被发布方的授权或许可,保证上传的相关信息准确,故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因此,对被告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部分,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并应造成一定损失,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主张的合理损失数额或能够计算合理损失的计算方法,该部分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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