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具有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来源:陈文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人浏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内容由陈文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文秀律师咨询。
陈文秀律师
帮助过 224人好评:1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茅台国际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