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秀律师

陈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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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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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具有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来源:陈文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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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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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文秀
  • 执业律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2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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