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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不影响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

来源:姚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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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处理

       第二、超过借款期的利息。

       首先,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

       其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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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迪
  • 执业律所:贵州沃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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