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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餐后驾车肇事死亡,27人全担责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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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酒安全的话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也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从全员担责,到无过错不担责,责任更加明晰,让人们可以安心地正常参加各种宴请。但是,生活中还是会有一些很难处理的情况,导致悲剧的发生和参加饮宴人士不得不承担过错责任。

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根驾车前往某农庄参加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张某根不顾同学提醒,一个人多喝了些白酒。当日20时许,张某根独自驾回家,路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6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21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一、张某根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年人首先应当保障自身安全,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险行为。张某根明知道醉驾是违法犯罪,会危害自己和社会公共安全,仍然醉酒驾车,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根的醉驾不但危害了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更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难以预知的安全风险,他威胁到多种法益。对这样高度危险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各种综合风险因素里面,张某根自身的过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张某根对自己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张某根家人不能指望张某根同宴同学承担超过自己过错的责任,更不可能以“死者为大”的心态指望别人受损,替张某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坑害一方,填补一方的想法于和谐社会建设并无帮助。相反,那样做会引起社会的混乱,给各种“不规矩”的人壮胆,鼓励他们违法,甚至犯罪,更不利于规范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

二、张某根的同学们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张某根驾车参加同学聚会饮宴,同学们知道张某根驾车,进行了劝阻。同学们事前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问题出在张某根喝醉以后,同学们没有安排代驾或者切实有效阻止张某根醉驾回家。既然张某根已经喝酒了,那么,他喝多喝少,都不能再开车了。在张某根一个人饮酒过程里,同学们没有努力劝酒的情况下,张某根没有因为喝酒导致身体健康出现损伤,很难说同学们有什么过错;导致同学们承担责任的过错是放任了张某根醉驾回家。

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就张某根醉驾死亡案而言,21名共同饮宴同学没有劝酒行为,但是因为没有确保张某根安全年返回,违反了先前行为引起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才判决该21人承担相应责任。

同学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联系和表达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远远低于张某根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

三、张某根同席同学责任比其它21同学责任要大。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学相聚,相谈甚欢,不太容易时时关注其他某一个同为成年人的同学(暗恋过的同学除外);张某根同桌吃饭的同学因为时不时会与张某根有交集,至少张某根一直在该桌吃饭同学眼前晃,对张某根饮酒情况比较了解。再加上,同学送别时候,该桌同学更清楚张某根饮酒情况,更近距离送别张某根,更有机会阻止张某根醉驾返回。因而,这部分同学责任相对于其他21名同学责任更大,相应地应当负担更多一点赔偿。这里谈到的责任也远远不能和张某根自己对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相提并论,两者相比,前者更加轻微。

四、张某根同宴21名同学过错有限,责任有限,避免大家对张某根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根醉驾本来就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其行为本身是自己主动为之,没有人授意,没有人鼓励,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其犯罪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张某根涉嫌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到混合过错,但是无论如何27名同学的过错都是很有限的,对张某根死亡的民事责任归责很有限。张某根自己行为始终是导致其损失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在民事责任分配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过错分担赔偿责任,避免盲目扩大参加聚餐同学的责任,导致事实上承担了张某根的责任。这样会误导大众,变相鼓励犯罪。

生活在礼仪之邦的我们,常常是“无酒不成席”。各地吃饭喝酒习俗各有不同,但是法律规则是相同的,我们在欢畅饮宴同时要以“礼”相待,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饮酒者自己要格外克制和注意约束自己行为,避免因为自己“行为放纵”,无端连累别人承担法律责任事小,自己丢了性命却是得不偿失。智者云“低级满足可以靠纵欲获得,高级的满足却是通过自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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