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

郭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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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退保黑色产业链折射保险行业需要自我修正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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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全额退保”和“怂恿退保”等有形成黑色产业链趋势,令保险公司头疼不已,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深刻根源,建议保险公司在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同时,多检点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客户退保成本过高。契约需要遵守。保险合同签订以后,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应当完全履行合同。保险条款对此也以格式条款做了严厉的约定。投保人退保会损失大比例保费。各家保险公司略有差异。总体上讲,退保损失都是投保人难以接受的。比例多大呢?有调查称,退保代理抽取的服务费“高达保费的30%至50%”。那么,是不是说投保人退保损失远远高于这个比例呢?不然,投保人怎么会舍近求远,付出更多的成本退保呢?

其次,保险合同应当大幅降低投保人违约罚则。保险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和《合同法》中15种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无名合同一样,都是合同。退保即违约。保险合同违约与其他合同违约本质上并无不同。退保扣费本质上就是违约金的表现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违约金上限为损失的30%。欢迎各家保险人自查退保损失高出保费的30%多少?

再次,退保并不能造成保险人损失。之所以说退保不能造成保险人损失,是针对保险事故而言的。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不会有投保人选择退保。既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没有理赔,就意味着保险人并无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违约金不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30%的规定,退保扣费可以在保费30%范围内大幅降低。原则上违约金略高于保险人做退单业务的运营损失即可。这样既能弥补保险人损失,又能体现对违约退保的投保人的违约惩罚。

再次,大幅减少退保扣费能够彻底消除退保黑产的生存空间。退保黑产是保险人退保扣费畸高逼出来的,“黄牛”活跃是因为“利”。保险人需要考虑把“利”让渡给投保人,还是给退保黑产“黄牛”。既不让利,还要消灭退保黑产,除非给保险人发核弹。商业活动自然要遵守商业规律,违背商业规律的东西是行不通的。

再次,监管部门科学监管。因保监会一方面要督促保险人备案的保险合同违约条款不要过度苛刻,不要超过合理范围。同时还要对各种“投诉”进行甄别。针对后者,可以借鉴交警的经验,一旦一个人或者机构长年累月保持较高投诉量,其投诉涉及不特定人的保险合同,可以将其归入职业投诉群体,只对其投诉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另外,建议职能部门追究退保黑产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黑产借助最大诚信合同帮助别人违约牟利,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可以考虑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作为商业行为,在追求商业利益的时候,应当诚信守法,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对投保人不利益部分内容。保险人应当减少利用其优势地位,降低投保人退保成本,将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尽量设置得相对通俗易懂。双方信息通畅了,权利义务相对对等了,纠纷自然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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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天喜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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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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