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舒颖律师

叶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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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一审赢了,赔付比例100%

来源:叶舒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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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的证券维权叶律师透露:宝利国际及有关高管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有权主张索赔。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罚单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宝利国际投资者的索赔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目前仍在索赔有效期内,未参与索赔者仍可参加。


       获得法院支持的宝利国际投资者范围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宝利国际存在信息披露五项违法事实遭顶格处罚

宝利国际,证券代码“300135”公司全称是“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是“宝利沥青”。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宝利国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5个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 60 万元罚款;对宝利国际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任的高管也处以一定的处罚。

自证监会罚单落地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对宝利国际提起索赔诉讼。被告宝利国际公司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异议,对股民主张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均无异议,但是宝利国际认为五项违法事项中,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第一项,对应的实施日为2015年7月4日,而投资者律师认为,第一项所涉违法事实并非发生最早,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宝利国际与俄罗斯相关方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更早,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从2015年4月开始算起。双方的分歧需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二审认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135)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以上内容由叶舒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叶舒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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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叶舒颖
  • 执业律所: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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