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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工伤待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量:0

      张某系某公司的员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7年6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手臂割伤,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2月张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2018年6月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后公司安排张某从事库管工作。2018年10月,公司发现张某私自将仓库物品卖与他人,并将所得收为已用,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则认为张某是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那么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律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在本案中,张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即已认定工伤,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因此,公司必须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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